福建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二)
一、福建省文化厅
(二)行政处罚101项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5、未按规定办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6、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7、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8、违反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侵占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审批机关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12、艺术考级机构停办艺术考级活动未自最近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执法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艺术考级机构停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艺术考级机构不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13、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收取的费用、考试无效、罚款
执法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15、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等情况备案的
16、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的
17、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18、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19、艺术考级执考考官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20、艺术考级执考考官未按规定进行执考的
21、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考级活动、考试无效、罚款
执法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执考考官应当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考官只能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执考。
第二十四条: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22、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23、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24、艺术考级机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25、艺术考级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26、艺术考级机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27、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28、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补办手续、责令停止演出
执法依据: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邀请者给予警告、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演出。
29、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30、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31、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32、倒卖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批件的
33、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4、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35、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执法依据: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36、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经营含有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7、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38、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进口批准文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9、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40、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41、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42、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经营的和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托运、邮寄、运输、仓储和包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4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个人违反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44、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45、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46、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二)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三)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
47、音像出版单位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禁止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9、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0、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