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行政许可事项公布(五)
2006-10-10

五、在歌舞娱乐场所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歌舞娱乐场所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福建省文化厅

行政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1、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3、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4、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规记录。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3、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近两年内无违反规定的书面声明。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

行政许可程序:由演出举办单位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省文化厅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91-87118146

 

 

六、举办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福建省文化厅

行政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1、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3、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4、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规记录。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3、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近两年内无违反规定的书面声明。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

行政许可程序:由演出举办单位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省文化厅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91-8711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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